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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15:28瀏覽次數(shù):32577次作者:天津勞動法律師
天津勞動法律師解析:加班費的標準是什么?如何計算?
一、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簡而言之,延時加班費按照勞動者工資150%的標準支付,休息日加班費按照勞動者工資200%的標準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費按照勞動者工資300%的標準支付。
舉例來說。比如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假如某月勞動者延時加班1小時,那么,用人單位應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的延時加班費為25.86元{3000÷(21.75×8)×1×150%}。假如某月勞動者在公休假日加班1天,那么,用人單位應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的休息日加班費為275.86元{3000÷21.75×1×200%}。假如某月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當天加班1天,那么,用人單位應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的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為413.79元{3000÷21.75×1×300%}。
二、特殊情形下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綜合計算工時制中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jù)原勞動部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的答復,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津勞局(2003)440號)第19條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津人社規(guī)字〔2018〕9號)第6條的規(guī)定,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延時加班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比如,某企業(yè)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在整個季度的周期內總工時應為500小時,如果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后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時間超過500小時的,超過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標準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則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300%的標準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中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首先,根據(jù)《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是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問題的。
其次,根據(jù)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津人社規(guī)字〔2018〕9號)第9條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仍應認定為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300%的標準向該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
·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中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jù)《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21條的規(guī)定,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制中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13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18條也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即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及紀念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中的答復,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jié)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的,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22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與此一致,即婦女節(jié)、青年節(jié)等部分公民節(jié)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或參加慶祝活動的,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jù)《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22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少數(shù)民族身份的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根據(jù)《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民委<關于回、維吾爾等十個少數(shù)民族開齋節(jié)幾項規(guī)定的請示>》(津政辦發(fā)〔1990〕24號)的規(guī)定,每逢開齋節(jié),各機關、團體、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上述十個民族的職工均放假一天,工資照發(fā)。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發(fā)給公休假日加班費。如遇公休日,不再補假。
三、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以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均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本文將以《審理指南》和《實施細則》的最新規(guī)定為準。
首先,無論是《審理指南》還是《實施細則》,對于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都遵循“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亦即有約定、從約定。《審理指南》第33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而且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的,根據(jù)《審理指南》第3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下列順序依次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一)根據(jù)集體勞動合同確定;
(二)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確定;
(三)以勞動者主張權利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金)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shù)。
其中,第(三)項中的月平均工資,根據(jù)《審理指南》第33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應得的月工資收入。對于月平均工資的確定,仍然遵循“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即當事人有約定且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依次確定月平均工資: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
2.按照勞動者應得的月收入扣除法定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給付的福利待遇以及非工資性補貼(如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補貼、防暑降溫費、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wèi)生費福利、托兒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確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就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達成了約定,但由于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則根據(jù)《實施細則》第7條的規(guī)定,按下列順序依次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一)重新協(xié)商;
(二)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
(三)以應得工資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后的數(shù)額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shù)。
由此可見,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的確定遵循這樣的規(guī)則: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了約定且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2.沒有約定的,根據(jù)《審理指南》第33條的規(guī)定確定;3.有約定但不明確的,則根據(jù)《實施細則》第7條的規(guī)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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