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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9:02瀏覽次數:2495次
我是今年畢業的大學生,然后在公司簽的是試用期合同,月底發放工資,現在我需要提前離職,老板和我說扣除一個月工資,但是合同里面并沒有這個選項
合同里面有一個條款是
乙方入職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并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注:此合同為試用期合同)
請問此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應呢? 感謝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