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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2:00瀏覽次數:2064次
本人與公司2021年5月5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3年,試用期3個月),現在主要因為公司效益不好(上級領導說我工作不謹慎,中途出現差錯,和其他交接的同事說是公司現在節約成本,我的工作交接給她們),本應該在7.31日就轉正的,公司上級突然就要辭退我,現在要我上班到8.31日,沒有任何補償,8月份的工資還是按照試用期的稅前工資8000元發放,意思是延長試用期,這種情況我該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權益。
你好!首先,就辭退問題而言,你應當要求公司向你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然后才好進行維權。其次,“延長試用期”的做法不合法,將來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差額。
補發差額怎么計算
意思就是要按照正常轉正的工資發放是嗎
還有一個疑問,勞動合同上面沒有說明轉正工資,怎么要求補差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