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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簡單說,如果你不想要離職補償,那你辭職就是了。而如果你想要經濟補償/賠償金,那么,要么你堅持要求用人單位向你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要么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你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然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第38條情況有哪些呀?
第38條情況有哪些呀?
我的上級一直各種方法逼我自己離職 我不想就此妥協 他說我的上班時間只算到周五這種行為算不算變相辭退呢?
要怎么樣算構成暴力 威脅的手段 然后舉證呢
現在的情況是公司不肯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想讓我自己主動提離職,我不主動提,然后他說那我就耗著,反正我的上班時間只算到這周五。
沒有“變相辭退”一說,要么你就拿出證據來證明公司辭退你。如果只有公司種種行為的間接證據,倒也不是說不行,最終就看司法機關如何認定了。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主張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那如果他們不肯辭退 我也正常上班 但不記錄我的上班時間呢 就是把我移除公司的組織架構 讓我打不了卡這種
那架空我 這種算不算是不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呢? 公司用手段強迫我自動離職這也不能申請仲裁嗎?
算不算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關鍵還是取證的問題,比如收集公司停了你打卡的權限,將你移出公司的組織架構或者工作群等有關證據。當然,僅僅如此也還是不夠的,畢竟你的情況的特殊之處在于,往后你也還能到公司去上班。這種情況,別人一般都是連門禁的權限都被停掉,連公司的辦公場所都進不去了的。而你的情況是,往后如果你還能去公司上班(雖不能打卡,但能進入辦公場所),那就很難說構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只有你有證據證明你照常出勤了,而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降低了薪資標準,那時才應認定為違法。
好的 那我照常出勤且能證明 但我負責的所有賬號密碼都給改了 工作上的事做不了 被他們認定為沒做事 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算違法嗎
好的謝謝律師 和人事溝通后 公司打算給我調崗 和對應崗位負責人面完后再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