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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11:22瀏覽次數:1675次
1.在職公司無故扣押我勞動合同,且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空白段落,內容; 2.在職公司在我入職工作后,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滿一月后才與我簽訂; 3.公司繳納五險,不繳納一金 4.了解到公司有修改勞動合同金額,規避納稅的現象,有錄音文件。 5.鑒于以上情況,我向公司提了離職證明,并要求1個月的補償金,與工資合計2個月薪資。但公司只給了一個月的工資,拒絕賠償,以我沒有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為由。 6.關于我沒有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的原因如下:簡歷上的上一家公司屬捏造事實的,我在培訓機構培訓完成后,培訓機構的老師在指導簡歷時教導我們學員如此操作,并以疫情公司倒閉為由無法出具證明。所以,我簡歷存在造假。 7.鑒于以上情況,我可以和公司走勞動仲裁流程嗎,會不會受理,以及我的簡歷問題會不會對勞動仲裁造成重大影響。期待您的恢復
律師,您好。那在我已經拿到工作的工資后,補償金不應當支付的情況下,是不是沒不要勞動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