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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14:18瀏覽次數:1565次
你好律師,國慶假期打擾。情況是這樣的門店我們正常國慶都是要上班的,今天早上正常來上班發現門店被商場上了一把鎖導致進不去無法正常上班(因為公司未繳納8月租金,商場前幾天就給停電了今天10月1號上鎖了)現在領導讓我先放11長假到7號先。(10月10號更換本市地點去倉庫上班,還有8號9號2天是應該在門店的)我想問這是不是屬于未提供勞動條件呢,是否可以以此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了呀
你好。如果“10月10號更換本市地點去倉庫上班”并未明顯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約定,那就不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如果明顯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約定的,可以考慮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