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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8:48瀏覽次數:1985次
我與公司面試溝通時,公司說每個月6000的底薪,轉正后有20%的福利,每個月20/天的餐補,現在我在公司已經工作一年多了,前面都是按照溝通來發放工資以及繳納社保,上個月把我們20%的福利取消了,這個月只發了3000的工資,另外一筆不發了,雖然合同是按照3000的基本工資,另外一部分算作績效,但我們的社保都是按照全薪購買的,請問這樣可以仲裁嗎?
你好!因為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3000元的工資,“另外一部分算作績效”,因此,對于3000元的績效,用人單位并非不能單方作出調整。當然,用人單位如果主張扣發3000元績效,應當就其扣發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理有據,就合法;反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扣發績效有理有據,則應認定為違法。
至于取消20%的福利,如果你能證明你們雙方對此有約定(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的,那用人單位無權單方取消;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對此有約定的,則很難主張用人單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