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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3:34瀏覽次數:1714次
本人2020年7月校招入職東莞銘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光電研發部門,在轉正前后簽訂了競業協議,工作到現在2021.11.16提離職申請,被公司要求執行競業限制協議。應屆生入職不到1年半時間,轉正不到1年,被要求執行競業協議/簽訂競業協議是否合理合規。
你好!首先,是否屬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范圍,與你是否為應屆生沒有關系。你稱“在轉正前后簽訂了競業協議”,也就是說,簽訂協議是你在職的時候,那時你應該已經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而且在你入職以后即已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是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的。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三類:1.高級管理人員;2.高級技術人員;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簡而言之,如果你屬于上述三類人員,那公司與你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不違法;但如果你不屬于上述三類人員的,則公司與你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為違法而無效。當然,“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很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