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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10:53瀏覽次數(shù):1794次
罰款后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能否以第三十條未及時足額發(fā)送工資為由 社保2年后購買是不是可以未繳納社保為由 謝謝
你好!首先,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5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第94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必須先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nèi)按規(guī)定繳納的,此時勞動者才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其次,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是指應發(fā),而非實發(fā))低于當?shù)?a href="http://m.melissafhart.com/Home/Info/detail/tid/87/id/1074.html" target="_blank">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謝謝律師解答!先要求補繳之前社保,然后才發(f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