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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5:25瀏覽次數:1466次
本人2021年11月30日退休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xù),單位2021年3月份在員工大講堂上宣布工作到6月30日的可享受50%雙薪作為2020年度獎金,后由于疫情沒有準時發(fā)放,現于12月13日發(fā)放2020年度獎金,問詢后答復說在針對在職職工的,請問我是否能爭取獲得這筆獎金?以及能否按11個月分享2021年度獎金?
你好!如果你要主張用人單位向你發(fā)放2020年度獎金,需要由你證明雙方存在獎金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的金額或計算方式。如果你符合享受條件,而且工作到6月30日的即可享受,那么你現在是否在職不應作為發(fā)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