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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6 23:15瀏覽次數:1139次
您好!是這樣的 ,我最近有一個勞動糾紛 ,就是我在一個養發店的分店上班 ,屬于個體戶 ,然后我是店長 ,卻不是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負責人是總店的老板的妹夫,我在這個分店 占30%的股份 ,沒有正式合同 ,但是卻有聊天記錄 ,已經很多年了 ,每年年底基本上都有分紅 ,然后我去年離職了 ,在離職之前的一段時間出了事情 ,就是總店的老板炒這個店員工 ,老板被告上了仲裁庭 然后老板以我占了30%的股份為由 ,讓我出30%的費用(賠償員工的錢還有律師費)。我是2017年就有的股份,一直以來每年都有分紅。我很不服氣認為不能這樣 ,因為我這個分紅屬于激勵政策 而且我這個屬于干股,因為疫情期間沒有給員工發低薪,而后炒掉員工,我也告知員工有此行為會去勞動仲裁她,她一意孤行,沒聽我勸告,現在在結算我那一年分紅的時候,她扣下了她認為我該出的那30%的錢不發給我,只發給我一部分。請問這件事情該怎么解決呢?
你好!對于仲裁結案款你是否要承擔30%的責任,關鍵是看你們當初就你享有30%“股份”的事情具體是如何約定的,也就是你們當初是否約定你只享受分紅,而無須承擔責任。就你們的爭議而言,你可以按照用人單位扣發你的福利申請勞動仲裁,看是否獲得受理。如果獲得受理,對于當初就30%“股份”的事項所達成的約定,你們雙方都負有舉證的義務。
您好,楊律師。因為我的分紅是激勵政策的干股,并沒有在工商局登記,所以我認為由于企業的責任所引起的債務不能讓干股來分擔責任。所以感覺心里很不平衡。請問干股也需要承擔此次的債務嗎?
如上所述,關鍵是看你們當初就你享有30%“股份”的事情具體是如何約定的,也就是你們當初是否約定你只享受分紅,而無須承擔責任。你主張“是激勵政策的干股”,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