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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11:14瀏覽次數:1105次
您好,我是2020年7月份入職公司,2022年1月18號提出辭職,公司說我有一天的年假,并且2022年的29.30號要上班,這樣是合理的嗎?
單位讓我年前就走,現在對這個年假跟節假日補休有異議。
本月29、30日是法定工作日,用人單位安排你上班沒有問題。至于年假天數,要分情況來說:
1.如果你在2020年7月份入職時不存在工作間斷的,那你在職期間應休的年假天數分別為:
2020年度: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入職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日歷天數)÷365天×你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021年度:你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022年度: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2022年1月1日起至離職之日的日歷天數)÷365天×你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2.如果你在2020年7月份入職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那你在職期間應休的年假天數分別為:
2020年度:不享受年假
2021年度: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后當年度剩余的日歷天數(入職后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日歷天數)÷365天×你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022年度:同上
注:按上述方法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