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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13:10瀏覽次數:1336次
一員工2003年入職,現公司想協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需要分段計算嗎,存在多次簽訂勞動合同分別03-07,07-09,09-13年,無固定合同是2014年簽的。
你好!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此,對于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作年限,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