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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07:33瀏覽次數:751次
我在一家超市上班,我提前一個月跟財務辭職了,本來是上到4月30號的,但是。財務兩天前通知我這個月底走。原因是他前幾天招了幾個人,他說人滿了不要人了。然后我問主管有沒有賠償金之類的,他說這個超市沒有。嗯,我也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可以申請賠償金嗎?
你好!雖然你事先提出了辭職,但是你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上到4月30號”,因此,在4月30日之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還沒有解除。在此情況下,“財務兩天前通知”你“這個月底走”,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你不用等到4月30日了,現在就放你走。這相當于,本來法律規定了勞動者辭職負有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的義務,但用人單位有權免掉勞動者此項義務,提前讓勞動者離職;二是用人單位辭退你。應該說,根據你所述情況判斷,按第一種情況來理解比較合理。由此,由于是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那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