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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4 14:39瀏覽次數:1073次
本人(鄒女士)于2022年3月份由寶安一家家政公司推介到羅湖雇主家從事早教家政服務,于2.16簽訂三方協議(公司持有2份,雇主1份)公司規定本人未持有文本。協議約定本人工作內容照看小孩補充內容“工作可協作“(無明確約定內容),薪資7000元/月,每月休4天(不休可補工資),協議時效為一年(2022.3.1~2023.2.28),雇主支付公司被雇傭人員一個月工資作為推介傭金。
實際勞務工作時間:3.5~3.18,總計14天(有行程記錄,小區進出登記及亮碼記錄)
事件起因:本人于3月18日短信告知雇主,因工作內容超出協議約定(做飯打掃衛生),本人身體無法承受現在的工作強度并且因身體不適后背長了不明紅色斑紋無法繼續工作表示希望結算工資走人。本人于19日早上收拾好行李,與雇主再次表示身體不適無法繼續工作希望能結算工資走人后聯系公司另派遣人員接手工作。經雇主同意將其聯系微信推送與公司對接人確認雙方銜接上后,本人經過雇主勉強同意但未結算工資便離開雇主家。
糾紛問題:1、3月深圳正處于疫情封閉時段,公司無法立刻安排人員接續工作;2、雇主以此要求公司退單退款并拒不支付本人實際勞務工資3769元。
咨詢問題:雇主以協議約定內容條款(“乙方(本人)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雇主)及丙方(公司)提出,否則雇主有權不發放所有未發工資”)拖欠本人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本人是否有權在羅湖區勞動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申訴追討所欠勞務工資呢?不太明確所以希望得到專業律師幫助,謝謝您!——一名深圳打工人
你好!根據你所述情況判斷,你們三方的關系,應該是由寶安家政公司推介你到羅湖雇主家從事早教家政服務的關系,寶安家政公司收取“推介傭金”,而由你獨立為羅湖雇主家提供早教家政服務并按約定獲取勞務報酬。因此,寶安家政公司在其中只是提供中介或居間服務,并不是你的用人單位,同時,應當認定你與羅湖雇主成立勞務關系(勞務合同關系)。
在此情況下,首先,由于你與寶安家政公司和羅湖雇主均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你們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你們之間的糾紛既不能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而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你們協議當中達成“乙方(本人)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雇主)及丙方(公司)提出,否則雇主有權不發放所有未發工資”的約定,很難說違法,應該說是有效的。但你提到“經雇主同意將其聯系微信推送與公司對接人確認雙方銜接上后……”,如果你提出離職雖然沒有提前一個月,但已經經過雇主的同意,這樣還屬不屬于上述約定的情形呢?此外,雇主安排的服務內容超出協議約定,是不是屬于違約在先呢?
因我當時已經收拾好行李,確實身體不舒服提出辭職。雖然雇主勉強同意但未用協議約定條款說事,并且第二天凌晨我突發急性蕁麻疹掛急診并將就診病歷等相關報告拍照發給雇主,表示我確實是身體健康原因,出于對雇主家小孩負責(兩個孩子1歲和3歲)考慮。雇主之后未做答復,公司對接人反饋給我的就是對方退單退款了。我的勞務報酬公司只說幫忙協調,退單了后續是否有人跟進不得而知。超過協議約定內容的做飯打掃衛生,也只是口頭上表示另一個阿姨忙不過來的時候搭把手,但是從我去他家開始,做飯和部分打掃衛生就成了我的日常工作范疇,我對此有提出異議,而身體不舒服就沒能做到月底等公司安排人員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