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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01:05瀏覽次數:860次
律師您好!
去年10月前因個人感情問題,前女友沖動之下寫信投遞到我集團公司郵箱投訴,集團公司經了解后認為是個人私事,未做處理,但我所就職的集團下屬子公司以該事件影響公司聲譽為由提出要本人自動離職,又說本人去年考核在中層里評分是最后一名,要末位淘汰,還說即使不沒有這事也會把我淘汰掉,一直想勸退我,給三選一,一是自動離職,二是單位解聘,三是協議離職,我不同意自動離職,便勸退我協議離職,給予經濟補償。請問單位些此舉是否違約解聘,是否可以要求經濟2倍賠償金。我應該如何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