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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6:22瀏覽次數:1007次
你好!企業因經營不善停業停工,員工薪資構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補貼+固定補貼=綜合薪資。有人說停業停工期間員工薪資企業按正常工作時長發放,不是員工自己請假不能不發工資,有人說只發基本工資部分。還有本企業有2間店,一間4月25日停工,一間4月15號停工,請問4月停業停工期間員工工資要發放嗎?到目前為止企業還沒復業復工,請問5月薪資還要承擔嗎?
你好!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如果是因員工本人過錯造成停工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該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但經認定屬于工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