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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雙方應該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9條的規定,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而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則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外,還應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