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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09:01瀏覽次數:2739次
我在一家單位辭職后,單位過了半年才將離職證明給我,期間應聘多家單位都表達了錄取意向,但是入職時都表示沒有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入職手續,請問能主張未出具離職證明的工資損失嗎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簡單說就是給你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該賠償。但是,造成了什么損失、多少損失,應該由你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