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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16:57瀏覽次數:850次
2月16號入職一家新媒體信息流公司
期間一直沒有簽合同 至5月21號人事那邊叫我上去總部也沒說要干嘛 ,到了之后才知道是要簽勞動合同 當時忘記拍照 跟錄音取證了
不過帶了一個同事跟我一起上去他有在旁邊看著,上去總部的時候也有跟周圍同事說我可能要上去簽勞動合同了
后面簽的時候了解了一下情況說是多少人太多了把我忘了現在來補簽 簽訂日期讓我簽的2月17號 不是5月21
傻乎乎的簽了2月17號 因為公章還沒回來實際拿到合同是6月21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6條的規定,如果后來補簽的勞動合同將簽字日期倒簽在法定期限之內,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即便你有證據證明是補簽的,用人單位也無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