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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16:19瀏覽次數:939次
本人于2019年12月入職深圳某醫藥技術公司,入職時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的競業禁止范圍中要求本人“離職后2年內不得在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補償費的標準按本人離職前6個月的每月基本工資平均數值(月基本工資為2200元)的50%支付。2022年8月12日本人離職,原公司于13日通過郵件通知本人要求開啟競業禁止協議,并在郵件變更了競業禁止范圍且列出了明確的補償金額。因競業禁止范圍過于廣泛,所以本人拒絕郵件中的內容,表示公司可以發起入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
對于入職時的競業禁止協議,我有2個問題。一是補償費,協議中的補償費低于深圳最低勞動工資標準。二是競業禁止范圍過于寬泛,按協議要求離職后我無法找到職業工作。基于以上2個問題,我是否可以申請仲裁入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如果競業禁止協議依然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補償金按本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全額數值支付。
你好!首先,協議已經簽訂了,不可能輕易確認為無效的。而且你說的“范圍過于寬泛”也不是應當確認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形。第二,競業限制的范圍應以你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為準,公司不能單方進行變更。第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你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如果約定的補償費低于該標準的,補償費應當按照你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支付。
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過寬,且原公司也沒有列明競業禁止的公司名稱,可以要求補償金按本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全額數值支付嗎?
就你的情況而言,不可以。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按照“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確定,可以理解為是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標準高于這一標準的(例如你說的按“全額數值支付”),從其約定。但你的情況是屬于約定的標準低于法定標準,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