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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0:53瀏覽次數:720次
律師您好:
本人于昨日收到公司未提前通知的辭退通知,理由是當月累計超過三次遲到,(單次均不超過半個小時,整月累計遲到不超過1小時,一次僅遲到1分鐘,一次是因為前日深夜加班補休系統未記錄。)構成嚴重違紀,予以辭退并不支付賠償金。我想咨詢一下,該企業關于遲到三次,無論輕重便有權利無賠償辭退員工的規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中僅規定一個月遲到三次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涉及補償)
你好!你問的問題比較復雜。簡單說:
首先,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一個月遲到三次屬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不好說。這是因為,遲到肯定屬于“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違反勞動紀律”,但是不是屬于“嚴重”,一是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規定,二是要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三是看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或者法官具體如何認定(畢竟這屬于自由裁量的范疇)。
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作為辭退的依據。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因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辭退,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