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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員工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最關鍵是你要按規定履行提前的通知義務,而且,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已經按規定履行了提前的通知義務。
拍了寫的辭工單算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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