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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3:56瀏覽次數:1184次
公司約談被辭退,已經工作1.72年,但公司只賠償1個月工資,實際應該賠付多少,還有公司拖欠1年獎金未發,有簽字合同該如何申訴,對于賠償月工資是12月平均代發工資還是稅前合同工資。
你好!首先,如果是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N”,詳見《員工離職補償/賠償標準一覽表》。第二,“工作1.72年”,“N”的支付標準為2個月工資。第三,這里所稱的“工資”,是指你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得工資(扣除社保、個稅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顧名思義,“應得工資”,就是公司核算你每月在扣除社保、住房公積金、個稅等費用前的應發工資,既不是“合同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
至于獎金問題,在收集好證據后,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