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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據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首先,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你的工資,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其次,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你的工資,你還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7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9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不一次性支付我可以上訴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