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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21:28瀏覽次數:665次
本人自2016年4月入職貴公司紙樣師到現在將近七年。公司一:沒有幫繳納我社保;二:這么多年只是象征性加過幾百塊錢工資;三:讓我做本職工作之外的事情還得加班。故本人經過反復考慮決定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你好!解答如下:
第一,列的三條理由當中,只有第一條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其余兩條不是。
第二,從具體內容上看,沒有明確寫明因為公司“沒有幫我繳納社保”,“故本人經過反復考慮決定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明確寫明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此來說,意思表示不是那么的明確。
因此,總的意見是:如果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對此進行認定,很大可能還是會認定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也存在認定該證據不能證明勞動者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能。
您好!我現在就是交了這個離職報告后就離職了。要維權的話是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好,還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好?謝謝!
沒交社保的問題,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至于離職補償的問題,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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