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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18:19瀏覽次數:682次
2022.11月左右,工作業務招待喝酒過量,兩天后因急性肝病發作入院。入院休假期間仍被迫堅持工作。 出院后半個月后,因新冠放開,在家感染, 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療無效去世。 死亡原因: 重癥肺炎(懷疑與工作期間聞到的油漆相關); 肝衰竭,腎衰竭。 主張: 最低-支付N+1工資,其他: N+3, 父母,子女撫養費
你好!首先,如果你所稱的工資是欠發的工資,那當然可以主張。其次,就該員工死亡一事,無論是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去向公司主張權利,還是依照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有關規定去向公司主張權利,恐怕該員工死亡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或者是由于公司的過錯導致,會很難證明和認定。
因為只剩下一個家里的勞動力了,后續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他們也說可以通過人道主義方面的原因進行部分賠償,但是要求我們提供如何進行賠付,這種我能有什么合適的主張要求賠償或援助之類的嗎
首先看公司有沒有給繳納社保。如果沒繳的話,那本來可以領取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撫恤待遇,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其次,可以抓住你上面提到的公司方面的問題,進而要求公司合理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要申請法律援助,請聯系各區法律援助處。附:《深圳市各法律援助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一覽表》。
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