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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22:14瀏覽次數:634次
事件如下:
本人于2022年9月9日入職公司
1.企業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延長試用期至6個月,試用期結束無故辭退,并未給出試用期不合格的證明,也沒有培訓或者調崗;
2.本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公司提出半個月薪資補償被拒,協商不成,要求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強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現在是2023年3月9日,在該企業第六個月滿,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已經將我移出了工作群聊以及刪除了我的打卡信息。
我想咨詢一下您,我明天應該怎么做,需不需要給公司遞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入職下個公司離職證明怎么辦?我該主張什么經濟補償?
你好!你提供的信息太亂了,一方面說“無故辭退”“強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又說“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到底是什么情況?如果是企業要辭退你,那你就收集企業單方辭退你的證據,不用“遞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