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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4:55瀏覽次數:736次
現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算補償基數。在2022年5月發放過一筆年終獎金是2021年的,但2022年因效益問題,并未發放年終獎金,公司現在不將5月份發放的這筆錢計入算平均工資,是否合理?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具體而言,2021年度的年終獎應當分攤到2021年的12個月里面去,而不是分攤到2022年的12個月里,所以這筆年終獎和你們現在折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該沒多大關系。
這是2022年實際取得的收入,匯算清繳也是按照2022年口徑做的個稅申報。少了這筆,2022年也沒有獎金,那實際補償金基數少很多。
分攤到哪個期間里面,不在于何時取得這筆收入,而在于這是對應哪個期間的收入。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假如你們核算,發現2021年9月份公司少發了你1000元的工資,于是在發放2023年2月份的工資里給你補上了。難道這1000元算入2023年2月份的工資嗎?
嗯 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