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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17:42瀏覽次數:688次
2021年入職時簽訂的合同有約定年終獎按照offer中的基數發放。但是今年2月由于公司要變更主體,重新簽訂了合同,里面默認加了一條年終“綜合甲方經營情況”的條款。今年3月發放2022年終時,與最初的約定少了60%
你好!“重新簽訂了合同”,那肯定就以最新簽訂的合同的約定為準了。至于其中年終“綜合甲方經營情況”的條款,不是特別明確清晰,但似乎可以理解為年終獎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來發放。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就很難主張公司發放年終獎違法了。
去年的獎勵,今年3月發放,也需要按新合同來執行嗎
其實我個人傾向于這種觀點,即如果今年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的起始日期是在2023年以后的,那針對發放2022年年終獎的問題,確實應當適用2022年當時關于年終獎的約定。但是,司法實踐當中,持有上述達成了新約定即以新約定為準的觀點大有人在。這種觀點認為,雖然是2022年的年終獎,但雙方既然已經達成了新的約定,那就應當按照新的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