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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3條的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80%。
簡單說,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的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的標準執行;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則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執行。
楊律師,如果本人工資的60%高于2360的80%,但是公司還是按2360的80%發放是否合法?還有這個本人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包含績效、津貼之類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