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04-23 08:25瀏覽次數:722次
你好!工廠原來在深圳,需要搬遷到東莞,合同內有一條說明:乙方工作地點以公司的實際經營地點為準,乙方了解因行業(yè)合崗位特殊性,公司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請問HR提出不予賠償,請問是否符合勞動法,如不符合應該怎么賠償。
你好!如果是屬于工廠整體搬遷的情況,那應當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第80條的規(guī)定,而并不是調整工作地點的問題。而且,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你的工作地點包括東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
八十、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搬遷,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