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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01:37瀏覽次數(shù):726次
離職前十二個月包括病假與事假期間的工資嗎?離職前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的平均工資如何理解, 病假時候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者請事不能正常出勤需要算入離職前十二個平均工資嗎?
你好!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不盡相同,通常的處理是不考慮休事假和病假的,就是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總和后除以12。例如勞動者在2023年3月31日離職,那么,月平均工資就等于其本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獲得的工資收入總和除以12,而一般不考慮該勞動者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是否休了事假和病假的。
在深圳這邊可以主張嗎?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中補償款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正,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不是不包括病假工資與事假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案例能不能以這個來主張
正常工作時間能不能理解為員工能正常出勤,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作時間呢? 深圳這邊都沒有這樣的司法解釋案例判決啊,
還是上面舉的例子,如果按照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獲得的工資收入總和除以12計算月平均工資,你說不包括病假工資,那么,如果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獲得的病假工資還要剔除掉的話,總數(shù)和平均數(shù)不都更少了嗎
沒有,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剔除病假與事假,再往前推,如果這其中有病假事假六個月,就在往前推,就是病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不知道能不能這樣理解
如果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獲得的病假工資還要剔除掉了,如果有六個月病假或者事假就往前推到2021年度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不知道深中院的裁判指引,能不能這樣理解,畢竟病假員工是弱勢群體
法律規(guī)定的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標(biāo)準,這個標(biāo)準有可能對張三有利,對李四不利,但因為是普遍適用的,所以大家都得遵從。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的基數(shù)是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所以司法實踐中才通常按照我上面說的那樣處理。當(dāng)然,你可以有你的主張,就看仲裁機構(gòu)和法院采不采納了。
好的,謝謝你的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