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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span>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23條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條第1款則直接規定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合同有約定按深圳最低工資計算加班費,發生糾紛時還能主張以實際工資計算加班費嗎?能否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