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請問一下
一·公司業務未到期,員工合同到期的條件下
公司與員工續簽2個月協議與公司業務時間同步,(宣讀文件說如果公司業務競標不成功按一年一個月賠償,2個月按0.5個月賠償,當時員工聽成是多簽2個月多賠償一點,算不算是承諾賠償員工),續簽后公司降工資說是集團瘦身健體等文件,公司虧損為由降工資到2500左右。
二·公司說業務繼續,要續簽長期合同,(領導下達的關于合同到期不愿意續簽合同的,經公司相關部門領導咨詢人力資源部,如果合同到期,公司給出合同續簽,不愿意續簽的,沒有任何賠償金,大家也可以到相應的部門,比如勞動局之類的去咨詢也可以,公司都是合法合規的。請大家相互轉達。)
請問這種情況不續簽能得到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