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07-15 02:52瀏覽次數:1068次
琴行在職老師,每日安排上課時間,到崗上課,每月15日由機構支付工資,其余時間對接學生家長、對接教務安排上課時間
自2020年12月至今未簽訂勞動合同,社保由公司申報繳納,但由老師轉賬給公司繳納;
咨詢1: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公司退還社保
咨詢2: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入職起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
咨詢3:申請離職是否需要提前30天書面告知,微信告知是否有效
咨詢4:如果想盡快離職,是否可以通過被迫離職告知對方,交接工作立即離職
但老師與機構簽署了內部合作協議,由老師出資20萬,占股20%,管理分公司琴行的(教學監督 教學反饋 教學回訪 客戶維護 組織比賽 組織演出)并非教學崗位,其中表述(合作期限 2020 年12月12 日至乙方離職曉樂聲生
藝術中心止),由于琴行總公司不予退還款項,目前該案已經提起訴訟,是否與勞動關系有所關聯
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復,非常感謝
你好!首先,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分析,老師和機構之間是成立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確實有待認定,而且會有點麻煩。其次,如果認定成立勞動關系而非合作關系的話,第一,社保是應由公司繳納其應承擔的部分的,老師可以就該部分款項要求公司返還。第二,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該已經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了。第三,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似乎沒有哪一條構成被迫辭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