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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6:21瀏覽次數:506次
職工簽署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不滿意后,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并賠償嗎?如未提前通知呢?
你好!首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上沒有區別,而只在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有區別,具體而言就是后者會因期滿而終止,而前者因為是無固定期限,故而不會出現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情況。除此以外,基本沒有其他區別。
其次,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等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至于提前通知、補償標準等問題,既然是協商一致了,通常就以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為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補償的標準為“N”;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的,無須補償。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離職協議,只要內容不違法,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都會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