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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21:05瀏覽次數:2739次
我于03年和單位簽訂合同工作,但是單位要求我們把檔案存放在天津教委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定期繳納檔案管理費,而養老住房公積金等保險則每個月把金額打給個人由我們自行去人才交流中心繳納。因是事業單位09年后給轉成了正式事業編。但09年以前的經歷就完全不承認了,說是因為之前在人才中心繳納的保險都是以個人名義上的,不能算作工作經歷,不算工齡,參加工作時間從09年轉正后算起,并且在填寫一些必須資料的時候讓我們從03-09年寫待業,但是我們當初跟單位簽訂的合同上明確顯示是單位指定我們把檔案放人才并繳納保險的,實際上并不是待業啊,請問現在該怎么辦?
你好!就你所述情況,目前應當還不是辦理退休且應該還沒有進入勞動行政部門工齡審定的程序,而應屬于本單位內部的核定。但在有關材料中如果將03-09年填寫為“待業”,那對于將來辦理退休進行工齡審定必然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一方面應當向單位提出異議,表明意見;另一方面,應當保留有關的證據,包括03年至09年期間就職情況、檔案存放情況和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情況的有關證據,以及目前溝通協調工齡核定問題的有關證據。如果不惜訴諸司法程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你與單位在03年至09年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不在編,不是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