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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1:49瀏覽次數:624次
2024年1月份提出離職,年終獎尚未發放,公司可以不發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在正常薪資以外的獎金,津貼和其他福利事項非本合同項下之法定義務或合約約定義務,乙方以任何理由離職,均視為對預期可能的獎金和收益的放棄。
我已經參加過年終考核,且考核評級較高。公司可以僅僅依據未發年終獎前離職就視為放棄這一條款不發嗎?
即便是在勞動法的體系下,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條款也不會輕易確認為無效。而如果有效,那該合同條款就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雙方均要按照達成的約定執行。當然,勞動法和民法的區別就在于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以及是否以契約自由為原則,所以我上面只是說那樣的條款有可能會為司法機關所確認,而并沒有說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們雙方對此有爭議,最終只能由司法機關對該合同條款進行司法審查并作出司法裁判。
謝謝您的回答!我確切的想問,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是仲裁庭一看有這個條款約定,直接就認為這是合理有效的條款,支持公司的做法可以不發,還是說會傾向于考慮勞動者已經做出一年的貢獻,且有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績效較高,簡單因為離職就不能拿獎金,過于苛刻。哪方獲勝利率大些。
首先,你把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想的過于簡單,有的問題的裁判口徑是統一的,我能直接給出1加1等于2的答案;但有的是不統一的,有可能張仲裁員和李仲裁員就有不同的認識和觀點,像這種問題,就無法給出1加1等于2的答案。你現在提問的問題,就屬于后者,因為每個人對于司法機關對勞動關系當事人達成的約定應當干預到哪種程度可能會存在理解上的差異。其次,我在上面第一條回復中已經給出了傾向性的回答——“你上面列出的勞動合同條款,很有可能會為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所確認”。司法實踐當中,通常還是認為勞動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簽訂合同)負責。但你若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年終獎的約定并能證明自己確實符合年終獎的享受條件,那也不是沒有可能司法機關最終否定勞動合同中達成的條款,而支持你提出的年終獎請求。
我能提出的有利于我的證明是前幾年都發了年終獎,還有我己經參加了年終績效考核會議,提交了本人的績效報告,我所在的部門內部會議公布了今年的年終獎評級所依據的本部門成員績效分值排名表,我排第一。關于年終獎金的考核發放規定,只存在于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并無雙方約定。相關年終獎規定并無專門發給員工,只是開會的時候說有介紹年終獎的規定。
還是那句話,如果你和公司各執一詞,你不認同公司的主張,可以訴諸司法程序讓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審查和作出司法裁判。在此過程中,你積極收集和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并提出相關主張。畢竟,很多案件的勝訴結果,都是爭取來的。
感謝您無私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