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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4:02瀏覽次數:568次
本人系家政工作人員,雇主讓我與其名下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物業公司發放工資給我,我在雇主家里做家政工作?,F雇主僅提前一日通知要解雇我,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我方經濟補償?,F在雇主那邊不愿意給經濟補償,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勞動合同甲方給予經濟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判斷,你與物業公司很有可能會成立勞動關系,由此,則應當是受勞動法調整的。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現用人單位非因你存在過失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
該公司也有為我購買社保,因為我的實際工作內容是家政工作,并未在該物業公司有過考勤行為,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僅寫明“物業服務”。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憑社保購買記錄與勞動合同能否認定我方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物業公司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還是由其向你發放工資,很有可能會認定你與該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此外,從你的角度而言,據此向物業公司而不是你所稱的“雇主”去主張權利,或許也是對你最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