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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21:45瀏覽次數:592次
員工在職7年2個月,2017.2.28-2020.4.30簽訂第一份合同主體為總公司,后因2020年成立項目子公司(微小企業減免企業稅)將該員工合同主體協議更改為項目子公司(2020.5.1-2024.4.30二次合同,協議變更合同為2021.8.1-2024.4.30)目前剩余1個月簽訂第三次無固定期限合同,直接上級已同意續簽并上報總公司。現總公司明確回復指示單方面不與員工續簽并已提前一個月(免代通知金)出具書面通知書告知不續簽且讓員工確認簽字收到該通知書。請問公司單方面不續簽無固定期合同算違法解除嗎?公司按勞動法支付N作為到期補償金有誤異議,員工仲裁最多也按N得到經濟補償金賠償嗎?
你好!你所稱的“總公司”和“子公司”,應該是兩個獨立的公司吧?如果是,那與不同的主體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應當累計計算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計算是另一個問題)。至于和子公司變更合同期限的問題,應該不能算是簽訂過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前后都是2024年4月30日到期。此外,就算是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須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明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才不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勞動合同。而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勞動者的標準是“N”。
是的,變更勞動合同主體時做了協議累積司齡和約定不算再次簽訂合同。也就是說,我要求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拒絕嗎?但現在公司讓我簽訂了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我要求繼續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還可以嗎?
關鍵的問題是,我上面說了,你和子公司只是變更了一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該很難視為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而很難說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只有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你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要求簽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你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