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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23:48瀏覽次數:806次
本人已經連續兩次與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將于2024年4月27日到期。兩次合同的工作總年限是5年。公司于 2024年4月2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本人,勞動合同將于4月27日到期終止,并且不再續簽得通知書。同時給出了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人表示不同意,并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公司人力資源同事,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回復。麻煩請幫忙解答,公司是否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并且需要賠償10個月工資。
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6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絕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第三,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7條的規定,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而根據深圳地區司法實踐,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