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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0:29瀏覽次數:489次
公司裁員,5月30日約談說是放假3個月,后經協商改為辭退給一部分補償金,上班到6月30日為止。5月31號與企業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上寫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并注明了補償金額。現在突然發現之前的勞動合同在4月8日三年期滿,并且后續沒有續簽新的合同。
請問我后面可以就沒有續簽合同這個申請仲裁,賠償雙倍嗎?如果可以,是賠償合同過期的那一個多月的雙倍還是按工齡的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