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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21:00瀏覽次數:488次
廣東省江門市4月20日電動車與小型汽車碰撞事故,人亡事故,同責,7月1日目前處于交警部門組織的調解階段,人身損害賠償應該按23年度的數據計算還是按22年度的統計數據計算,有相關法律依據適用嗎?
你好!統計部門已經公布的數據,就適用最新的數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粵高法〔2023〕105號)已經明確規定,因為存在滯后,從2023年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再轉發年度賠償計算標準,相關統計數據由當事人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根據政府統計部門發布信息自行查詢提供。
您好,感謝您的回答!司法實踐過程中調解員按22年的統計數據進行賠償是合理的嗎?我該如何讓調解員按23年新發布的統計數據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