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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關于產假的天數,一般來講,產假是98天。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分別增加相應假期:
(1)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
如果流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享受產假:
(1)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
(2)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其次,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享受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逐月向該女職工發放產假工資。詳見《深圳市享受產假、80天的獎勵假以及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發》。
第三,對于同意函,你可以而且應當拒絕簽署,否則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至于維權,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在產假結束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發產假工資差額。
獎勵假公司是可以不給的嗎?不給算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