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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21:41瀏覽次數:2501次
你好,我是一名汽車模具鉗工,受外聘公司到天津出差售后,沒有勞務合同,現在呢拖欠80天工資,而且我辭職,滿一個月都不讓走,而且說必須要等到他安排的人到了再走,我可以辭職期滿強行離職,并提出勞務工資仲裁嗎
你好!回復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公司“說必須要等到他安排的人到了再走”,不合法。因此,你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且做了相應的交接工作,辭職就是合法的。此外,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不需要提前30日或者3日就可以辭職。
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只要你是依法辭職的,公司應在你辭職時一次付清你的工資。如果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