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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復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一違法情形,你據此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的,則不需要提前30日或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