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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8:11瀏覽次數:655次
女性員工於2025年4月滿50歲退休年齡,根據2025年1月1日國家新頒布及實施的《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員工可以選擇延遲3個月退休,但企業希望員工按照4月辦理退休,可員工不同意,非得要延遲2個月(即6月份)退休。假若企業強制安排2025年4月給員工解除合同辦理退休。請問以下問題:
1、面臨員工去投訴的風險,企業會有涉及哪些方面的風險或者牽涉什么賠償的問題?
2、在員工明確要延遲退休的情況下,如果企業要給員工辦理退休,請問有什么方法又能避開風險?
謝謝律師~~
你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4號)第四條的規定,彈性延遲退休應以“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所在單位不同意,職工是不能單方決定延遲退休的,反之亦然。此外,只有符合條件才能順利辦理退休,由此,反過來說,如果能順利辦理退休,那一定程度上說明是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4號)
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