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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08:05瀏覽次數:193次
2025.6.17 號公司 HR 人事張女士和我談賠償的事情,有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 賠付半個月就是 N,并且在離職證明上寫著因個人原因 離職 。第二種方案 賠 2N,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且離職證明上面寫著因公司原因。(有錄音) 并且人事要求我當天辦理完離職手續,截止公司人事 把本人的所有的工作郵箱全部停掉,并且將電腦強制回收。且上級領導說 不用任何交接。 因擔心第二天無工作電腦,將工作電腦帶離公司,公司當即以 “違反公司規定,未經公司允許,私自將公司資產(筆記本電腦)帶離公司的理由。補充:在公司的員工保密協議 3.2 里面寫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密碼信息和再有密碼信息的帶出甲方或其關聯方的辦公司產品之外。” 晚上由以談判給了兩個方案 1.主動寫離職證明,賠付半個月 2.公司將起訴我,違反保密協議,要求賠償 目前賠付方案為 0 ,目前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已經給了我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且公司已經把電腦回收(我也迫于壓力告知了密碼) 在此期間有錄音為證,并且位簽任何協議 請問法律朋友該怎么辦呢
你好!既然公司已經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之前協商解除的過程就已經不重要了,沒必要再提。現在的關鍵問題是你“將工作電腦帶離公司”這一行為應如何定性。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只能簡單回復兩點:第一,公司說要起訴你違反保密協議,更多的是一種嚇唬,實際上如果真的訴諸司法程序,根據經驗,獲得支持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第二,你能否維權成功,獲得2N,關鍵是看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我不知道你們公司屬于什么類型的企業以及你是否屬于研發等對保密義務要求比較高的崗位,也不知道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此如何規定,但就一般情況而言,即使你“將工作電腦帶離公司”這一行為屬于違紀行為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那很大可能會認定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在此情況下,很大可能會認定公司以此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那就是說,如果你打的好,違法解除的賠償金(2N)還是很大可能可以拿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