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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13:56瀏覽次數:125次
在深圳公司上班了三年,舊合同地點深圳,24年10月新勞動合同續簽,簽了辦公地點要在深圳東莞兩地,現在公司除了研發部,其他部門要全部搬去東莞,勞動合同里面的條款明確說了簽了深圳東莞兩地的合同表示明確知曉。拒絕不去能賠償嗎。
你好!雖然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深圳和東莞,但如果你入職以后一直穩定在深圳工作,而且現在屬于用人單位搬遷,并非因生產經營需要對你進行的工作調動,在此情況下,你可以主張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乙方同意當甲方出現客觀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勝任工作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但調整后的崗位應為原崗位的相近崗位,薪資不得低于原崗位薪資標準的 80%。雙方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
之外,以下情形屬于客觀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甲方業務出現訂單預計年度同比減少 30%或預計年度利潤同
比下降 50%或年度經審計利潤虧損、發生分立、合并、資產轉移、廠址遷移、經營結構、組織架構調整等
情形。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市、東莞市、客戶現場
乙方確認,甲方己向充分說明己方崗位工作
地點的特點,工作地點含東莞市是雙方訂立本合同的前提,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上述地點工作無異議。
那合同寫的以上條款我還是可以主張適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嗎?
另外公司提出有班車往返深圳東莞兩地解決異地上班問題,是否還是可以根據第80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